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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11330600002577268P/2023-23817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绍兴市农业农村局 公开日期: 2023-02-27
        主题分类: 农业、畜牧业、渔业 发文字号: 绍市农通〔2023〕6号
        文件登记号: ZJDC65-2023-0002 有效性: 有效

        绍兴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做好2023年禁渔期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3-02 09:54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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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区、县(市)农业农村局:

        为切实保护和恢复渔业资源,维护水域生态环境和水生生物多样性,严厉打击禁渔期违法捕捞活动,促进我市渔业可持续发展,根据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实行钱塘江、瓯江、椒江、甬江、苕溪、运河、飞云江、鳌江等八大流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ZJSP65-2022-0003)、原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绍兴市实施外荡禁渔期的批复》(浙海渔法〔2001〕98号)和《关于上虞市等三市、县要求实施禁渔制度的批复》(浙海渔政〔2007〕29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做好2023年禁渔期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禁渔内容

        (一)禁渔区域及时间

        1.钱塘江干流绍兴段(120°50′19.36″E,30°19′08.53″N与120°53′45.12″E,30°13′09.50″N连线以上段至柯桥、萧山交界处)以及壶源江(壶源溪)、浦阳江、曹娥江、开化江绍兴段,禁渔时间为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其中,曹娥江四环大桥至城南大桥、上浦闸至指石山江段,禁渔时间延至9月30日24时。

        2.绍兴市外荡水域(指非封闭的荡漾、河道、抖河和溇浜等),禁渔时间为4月1日0时至5月31日24时。其中,上虞区皂李湖、小越湖、驿亭东泊和西泊,禁渔时间提前从3月15日0时起实施(禁止捕捞鲫鱼、鲤鱼等自然产卵鱼类);新昌县澄潭江镜岭大桥上至石门水库大坝,禁渔时间延至6月30日24时。

        (二)禁止作业类型

        除娱乐性游钓以外的所有作业方式。

        二、工作措施

        (一)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实施禁渔期管理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重大工程”的具体行动,对于保护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具有重要作用。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部署,做到思想上高度重视,行动上狠抓落实,宣传发动广泛深入,执法检查扎实有效,各项措施落实到位,落实做好省“七张问题清单”中涉及我市杭甬运河船舶非法捕鱼安全隐患突出问题的整改工作,确保我市禁渔执法监管工作取得实效。

        (二)严格执法管理,增强联勤联动。各地要按照“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工作要求,强化执法管理。要统筹执法力量,加快应急反应,严厉打击违法禁渔期规定的违法捕捞行为。要加强与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的执法联动,加密重点水域、违规高发水域巡查频次,加大对群体性、团伙性非法捕捞案件的查处力度,保持禁渔期执法高压态势。要严格执行《关于绍兴市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案件办理的会议纪要》(绍检会〔2020〕21号)精神,强化两法衔接,增强执法震慑。

        (三)广泛宣传引导,做好部署安排。各地要充分利用传统媒体、新媒体等多种手段,广泛开展禁渔期制度宣传活动,积极争取各方理解、支持和配合。要紧紧围绕禁渔期前中后各阶段,有所侧重地开展宣传,占领舆论制高点。禁渔期前要发布禁渔期通告,广泛宣传禁渔内容和意义;禁渔期间要密切关注和及时回应网络等新媒体反映禁渔期的相关问题,组织新闻媒体参与并报道相关执法活动,曝光禁渔期违法行为,保持执法威慑力;禁渔期后要认真总结禁渔期成效,借助各类媒体手段对亮点工作和主要成绩进行广泛宣传,巩固禁渔成果。

        三、相关要求

        各地要及时总结禁渔制度实施的经验和做法,加强信息报送和交流沟通,巩固禁渔效果。要分析问题和原因,并提出相关建议,为禁渔制度完善提供决策支撑。请各区、县(市)农业农村部门于每月24日前将2023年禁渔期管理情况月统计表(附件2)、7月1日前将禁渔期工作总结以纸质和电子稿的形式上报市局。

        联系人:丁锋,联系电话:0575-88738536。


        附件:1.绍兴市2023年禁渔期通告

        2.2023年禁渔期管理情况月统计表


        绍兴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2月27日


        附件1


        绍兴市2023年禁渔期通告


        为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养护水生生物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和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实行钱塘江、瓯江、椒江、甬江、苕溪、运河、飞云江、鳌江等八大流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等相关规定,现将2023年我市禁渔期管理规定通告如下:

        一、禁渔区域及时间

        1.钱塘江干流绍兴段(120°50′19.36″E,30°19′08.53″N与120°53′45.12″E,30°13′09.50″N连线以上段至柯桥、萧山交界处)及壶源江(壶源溪)、浦阳江、曹娥江、开化江绍兴段,禁渔时间为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其中,曹娥江四环大桥至城南大桥、上浦闸至指石山江段,禁渔时间延至9月30日24时。

        2.绍兴市外荡水域(指非封闭的荡漾、河道、抖河和溇浜等),禁渔时间为4月1日0时至5月31日24时。其中,上虞区皂李湖、小越湖、驿亭东泊和西泊,禁渔时间提前从3月15日0时起实施(禁止捕捞鲫鱼、鲤鱼等自然产卵鱼类);新昌县澄潭江镜岭大桥上至石门水库大坝,禁渔时间延至6月30日24时。

        二、禁止作业类型

        除娱乐性游钓以外的所有作业方式。

        三、法律责任

        违反禁渔期规定进行捕捞的行为,依据渔业相关法律法规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绍兴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2月27日


        附件2

        2023年禁渔期管理情况月统计表

        (   月  日至  月   日)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调度项目

        填写说明

        执法行动

        出动执法人员(人次)

        据实填写,与其他项目没有包含关系。

        出动执法车辆(辆次)

        出动执法船艇(艘次)

        水上巡查里程(海里)

        陆上巡查里程(公里)

        配合或联合有关部门检查水产销售经营点(个次)

        配合或联合有关部门检查渔具生产、经营点(个次)

        检查水生生物保护区数量(个次)

        据实填写,水生生物保护区是指以水生生物为保护对象的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组织开展执法行动次数(次)

        据实填写,与其他项目没有包含关系,包括跨部门、跨机构、跨区域等开展的联合行动。

        清理整治

        清理取缔“三无”涉渔船舶数量(艘)

        含清理取缔存在违规涉渔行为、未纳入统一管理的乡镇自用船舶。

        清理违规网具数量(张/顶)

        据实填写,与其他项目没有包含关系。

        清理非法钓具数量(个)

        据实填写,与其他项目没有包含关系。

        查办违规案件

        ①本月查办涉渔违法违规案件总数(单位:件;①=②+③)

        查办涉渔违法违规案件:1.依照简易程序当场开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规定将案件的有关材料交至所属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归档保存的案件;2.依照普通程序依法依规立案案件。

        简易程序处理案件数量(件)

        指依照简易程序开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规定将案件的有关材料交至所属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归档保存的案件。

        普通程序处理案件数量(件)

        指依照普通程序依法依规立案案件,以立案通知书日期为准。

        其中

        查办违规垂钓作业案件(件)

        据实填写。

        查办非法网鱼案件(件)

        查办商船涉渔非法捕捞案件(件)

        查办“三无”涉渔船舶非法捕捞案件(件)

        含查办未纳入统一管理的乡镇自用船舶违规涉渔案件。

        查获野生动物类非法捕捞案件(件)

        参照《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中规定的水生野生动物。

        查办“电、毒、炸”非法捕捞案件(件)

        据实填写。

        查办退捕渔民非法捕捞案件(件)

        追究生态损害赔偿责任案件(件)

        配合或联合查办市场销售非法捕捞渔获物案件(件)

        配合或联合查办非法渔具生产销售类案件(件)

        查办非法捕捞大案要案(件)

        指非法捕捞渔获物数量、金额巨大,链条式、团伙式犯罪案件,具有较大社会影响或引发媒体高度关注的涉刑案件,应小于或等于司法移送案件数。

        其他案件(件)

        不涉及上述类型的案件,据实填写。

        查获涉案人员数量(人)

        应大于或等于查办的违法违规案件数。

        查获涉案船舶数量(艘)

        应大于或等于查办的“三无”涉渔船舶非法捕捞案件数。

        查获“电、毒、炸”鱼工具数量(台套)

        应当与查办“电、毒、炸”非法捕捞案件数量有关联。

        涉案渔获物重量(千克)

        据实填写。

        涉案渔获物价值(元)

        当月收缴行政处罚金额(元)

        司法移送案件数量(件)

        以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日期为准。

        司法移送人员数量(人)

        应大于等于司法移送案件数量。


        绍市农通〔2023〕6号.docx

        信息来源:市农业农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