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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政府信息,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和《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机构名称: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公室

        办公地址:绍兴市解放北路588号4号楼

        办公时间:8:30—12:00  14:00—17: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每年7月1日—9月15日,执行夏令时间,工作日下午办公时间为14:00—17:30)

        联系电话:0575-85203307

        传真号码:0575-85110685

        二、主动公开

        (一)主动公开范围

        按照《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依法向社会主动公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二)主动公开内容

        1.中心简介、决策机构、内设机构、机构职能、下属机构;

        2.中心领导成员和工作人员;

        3.中心政策法规、规划计划、行政事项、人事信息;

        4.中心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5.中心业务运行情况、年度报告;

        6.其他需要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 公开方式

        1.通过绍兴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webhbv.com/)、绍兴市公积金网站(http://gjj.webhbv.com/)公开;

        2.通过中心政府信息公开栏公开;

        地址:绍兴市绍兴市解放北路588号4号楼;

        3.通过报刊、广播、电视、政务微博、政务微信等形式公开。

        (四)编排体系

        信息公开目录以分类导航区、检索区和目录区来展示相关内容。检索区分别提供全站搜索和关键字、全部、标题、索引号、文号、正文、发布机构、日期等精准检索2种方式;目录区显示索引号、标题、发布单位、发布日期等内容。具体信息编排包含了索引号、主题分类、发布机构、文号、公开日期、正文等内容。

        (五) 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申请中心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中心办公室在公开政府信息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一)申请方式

        申请人向中心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可采取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中心办公室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信息公开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

        2.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等方式向中心办公室提出申请,同时应在信封左下角或传真显着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邮寄至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公室。

        地 址:绍兴市解放北路588号4号楼

        联系电话:0575-85083135

        电子邮箱:sxsgjj@163.com

        传真号码:0575-85110685

        邮编:312000

        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登录绍兴市公积金网站或绍兴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webhbv.com/col/col1229444631/index.html),点击“信息公开”版块的“依申请公开”,直接在网上提出申请。

        联系电话:0575-85203307

        (四)申请的提出

        申请人通过现场和信函、传真提出申请的,应填写《信息公开申请表》,书面《信息公开申请表》可在现场受理地点领取或自行复制或从绍兴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webhbv.com/col/col1229444634/index.html)“依申请公开”栏目下载打印。

        申请人通过网上提出申请的,应当按照提示在线填写相关信息并提交申请。申请人提交网上申请时需通过网站的实名身份验证,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申请提交成功后,可凭借系统反馈的编号和密码在绍兴市政府门户网站点击“依申请公开”栏目“网上申请”的“办件查询”查询受理情况。

        申请人在填写书面《信息公开申请表》或网上电子《信息公开申请表》时,应按规定认真填写,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地址;

        2.所需的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详尽,包括能够据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

        3.所需政府信息的用途。

        (五)处理程序与时限

        1.中心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予以登记,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中心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2.申请人所提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补正时间为收到补正告知函10个工作日内)。答复期限自中心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中心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中心将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4.中心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六)书面答复

        根据《条例》有关规定,中心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相应书面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中心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8.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第三方同意公开的,予以公开,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中心依照《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不予公开。中心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9.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10.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中心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七)收费情形

        本机关按照《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依法决定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内,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说明收费的依据、标准、数额、缴纳方式等。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

        四、不予公开范围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中心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三)中心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四)中心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五、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中心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投诉和举报,或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的“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http://zxts.zjzwfw.gov.cn/)投诉和举报。

        六、救济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中心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即可以在接到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绍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信息公开申请表.docx


        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