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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本机关的政府信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工作机构
本机关办公室为政府信息公开的具体工作机构,负责推进、指导、协调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信息如下:
1.通信地址:绍兴市曲屯路368号人社综合大楼16楼。
2.办公时间:8:30—12:00、14:00—17: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每年7月1日—9月15日,执行夏令时间,工作日下午办公时间为14:00—17:30)
3.联系电话:0575-89115866
4.传真号码:0575-89115875
5.邮政编码:312000
6.互联网联系方式:
(http://zxts.zjzwfw.gov.cn/wsdt.do?method=departments&areacode=330600&xjlb=3),点击“我要咨询、我要投诉、我要举报、领导信箱、我要建议、查询评价、我要视频”相关栏目,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相关意见建议。浙江省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不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7.依申请地址:
(http://www.webhbv.com/col/col1229444631/index.html)
二、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主动公开信息的范围包括:
1.领导成员、法定职责、机构设置、联系方式等事项;
2.我局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政策;
3.我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措施;
4.行政许可事项的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及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办理情况;
5.年度工作目标及执行情况;
6.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及决策;
7.我局公开招录工作人员情况;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主动公开的形式包括以下几种形式:
1.通报、简报及本局公文;
2.绍兴市医疗保障局网站、微信公众号;
3.广播、电视、报纸等公众媒体;
4.召开新闻发布会;
5.公告栏、宣传版栏等;
6.电子屏、公示牌等;
7.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形式。
(三)公开时限。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将在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编排体系。信息公开目录以分类导航区、检索区和目录区来展示相关内容。检索区分别提供全站搜索和关键字、全部、标题、索引号、文号、正文、发布机构、日期等精准检索2种方式;目录区显示索引号、标题、发布单位、发布日期等内容。具体信息编排包含了索引号、主题分类、发布机构、文号、公开日期、正文等内容。
三、依申请公开
申请人需要获取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提出申请。本机关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情况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受理机构。本机关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办公室,联系电话:0575-89115833,传真号码:0575-89115875,通讯地址:绍兴市越城区曲屯路368号,邮政编码:312000。
(二)受理程序。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绍兴市医疗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本机关网站下载,《申请表》复制有效。为提高处理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明确该信息载体的提示。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本机关受理机构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工作人员代为填写《申请表》。
2.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传真、挂号信函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特别程序。申请人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可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向本机关提交书面申请。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
(三)申请处理。本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予以答复。如确需延长答复的期限,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本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要件不完备、不准确、难以确定具体信息内容的,本机关将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之内告知需要补正事项,要求申请人补允或更正。具体答复方式如下: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部门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部门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四)收费标准。本部门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相关规定,将向申请人适当收取费用。
四、不予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三)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四)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五、监督和保障
申请人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投诉,可以向绍兴市监察委举报。
申请人认为本机关违反《条例》和《办法》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本机关违反《条例》和《办法》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申请人或者第三方经济损失,申请人或者第三方可以依法请求赔偿。